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。

分类

  • 1
    购买、建造、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;租房自住的。
  • 2
    离休、退休(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)的。
  • 3
 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。
  • 4
    出境定居的。
  • 5
   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。
  • 6
    户口迁出本市,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.
  • 7
    下岗、失业人员,男性45岁(含45岁)、女性40岁(含40岁)以上,且连续下岗、失业12个月以上的。
  • 8
   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,其继承人、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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